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解读









学习解读
延进符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它明确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
监察法的 背景介绍01监察法的 重大意义02监察法的 框架结构03监察法的 要点解读04
01背景介绍
监察法:审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20183月20日审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国家监察法:反腐败国家立法
监察法:公布施行2018年3月20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号】
监察法:功能定位反腐败国家立法统领性监察工作基本法基础性法律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监察法:立法程序修 宪赋 权立 法《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监察法:制定思想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制定思想1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2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3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2重大意义
监察法:五个方面重要意义重要意义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1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2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3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4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5
重大意义:重点把握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重点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重大意义:重点把握五个问题重点把握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甚至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重大意义:重点把握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把握
重大意义:重点把握五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监察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重点把握
重大意义:重点把握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把握
03框架结构
监察法: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由7个方面组成。8000余字9章条69方面7
监察法: 九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监察法第九章附则
监察法: 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三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方面主要内容7
04要点解读
第一章: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延进符第一条第一章立法依据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解读根据 宪法 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延进符指导思想第二条第一章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领导体制
第一章:监察机关性质和职能延进符各级监察委员会 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 专责机关四项职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三条第一章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一章:监察工作三项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受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配合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协助3项 监察原则第四条第一章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一章:监察工作的方针第五条 工作方针第六条
第二章:监察机关设立第七条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委设立中央地方
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人员构成: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赵乐际杨晓渡张升民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 培陈小江副书记(8人)中央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委常委(18人)杨晓渡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 培陈小江副主任(6人)国家监委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委员(10人)
第二章:监察机关3项职责处置调查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01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0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03监察机关三项职责第十一条第二章
第三章:监察的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第十五条监察全覆盖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职人员6个方面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代替“两规”措施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12项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经过严格批准手续
第四章:留置的有关规定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1可能逃跑、自杀的2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3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4有四种情形之一可被留置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留置条件
第四章:留置的有关规定相关条款第四章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2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324小时之内通知单位或者家属1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留置规定
第五章:监察的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谈话提醒等政务处分问责决定移送起诉提出建议
第五章:6类政务处分决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四十五条第五章6 类政务处分
第六章:关于6项国际合作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信息交流6 项国际合作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境外追逃境外追赃监控防逃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1人大监督2社会监督3自我监督4失职追责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登记备案。
第七章:回避制度和脱密期规定回避制度脱密期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辞职、退休三年内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单位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处理报复陷害追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刑事追究依法追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第九章:附 则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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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仕康赫连Pa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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