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PPT+讲稿


















































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课人XXX时间2024-XX-XX
前言QIAN YAN《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5月28日公布,《条例》共7章52条,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种情形,并明确相应处分,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背景、历程01目录条例制定总体思路0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例全文03条例解释04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0506以案明纪释法
第一部分条例出台背景、历程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2.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3.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出台相关的三个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的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出台背景——填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专门规定的空白
条例出台历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条例制定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正公平原则。集体决策原则。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界定?《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部分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条例全文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条例全文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
条例全文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全文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全文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条例全文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条例全文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条例全文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条例全文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条例全文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条例全文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条例全文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六条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条例全文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条例全文第二十八条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条例全文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条例全文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条例全文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条例全文第五章 复核、申诉第三十八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第三十九条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条例全文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第四十一条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全文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三)处分不当。
条例全文第四十四条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条例全文第四十四条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条例全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四十七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全文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条例解析
条例解析01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02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解析03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04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05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1违反思想政治要求类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3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4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予以开除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5违反决策程序类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予以开除6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7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8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9以权谋私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则物、客户资产等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1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1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14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15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16违法薪酬管理制度类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17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18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19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20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21违规投资或兼职类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2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23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24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25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26履职侵权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27违规经营投资、隐瞒重要信息类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28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29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30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31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32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情况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33违反金融管理制度类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3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35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36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37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38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39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40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41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42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序号类型违法行为适用处分43其他违法行为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44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45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47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8在工作中有敷衔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49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50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5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52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53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部分以案明纪释法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1.济南文旅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方连庆滥用职权、受贿案。方连庆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万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收受54万余元;滥用职权,违反国有企业禁止出借资金的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决策、隐瞒事实真相、成立混改公司等方式,将文旅集团4880万余元出借给混改公司,实际由某企业使用,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方连庆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2月,方连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2.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汤继沂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贪污、受贿案。汤继沂利用职务便利及形成的影响,为相关工程方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财物1905万余元,孳息50万元;长期在自己管辖的领域进行经营活动,以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并通过“影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资质,违规承揽济南城建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工程项目,实际获利5388万余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安排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其实际掌控的民营公司工作,由济南城建集团承担工资、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174万余元。汤继沂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1年12月,汤继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3.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明生以国资国企资源谋取私利、受贿案。张明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材料供应、款项支付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干股、现金、房屋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1万余元(其中50万元未遂),孳息214万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收受570万余元。张明生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3月,张明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4.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增利滥用职权造成企业损失、受贿案。温增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9万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收受94万余元;滥用职权,在该公司公寓综合楼转让过程中,明知不符合国有产权转让条件,仍同意并积极配合特定关系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50万余元。温增利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2年6月,温增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5.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昊以国资国企资源谋取私利,侵吞单位公款、受贿案。李昊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材料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黄金、房产等财物折合人民币2219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收受2199万余元;侵吞单位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将其前妻王某的个人餐饮费用共计1.19万元在本单位报销并占为己有。李昊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月,李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6.山东嬴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秦立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损害群众利益、受贿案。秦立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为处理公司部分酒水、招待、走访等费用,2018年10月至2022年4月,先后5次安排3个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酒水费用27万元、提供现金76万元,共计103万元。秦立奉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国有企业“靠企吃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7.莱芜城发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陈诚利用投资融资、信贷担保等权力中饱私囊、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案。陈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违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80余万元;与特定关系人成立“影子公司”,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借助城发集团主体信用和股权质押为“影子公司”违规贷款担保5.5亿元;违规将城发集团3.2亿元债权折价虚假转让给“影子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00余万元;与“影子公司”投资合作,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陈诚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8月,陈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
以案明纪释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虚增交易环节获利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赵甲,某省属国有企业甲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起,兼任甲公司下属国有独资A公司主要负责人。赵乙,系赵甲胞弟,某私营企业C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上半年,A公司拟向某物资公司乙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赵甲曾在乙公司任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供应聚丙烯酰胺(一种采油原料,俗称“干粉”),且获得了乙公司预付货款的特殊政策。赵甲得知某民营B公司能够生产符合乙公司需求和质量的干粉,即以A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前往B公司进行参观考察和订购洽谈。赵甲明知A公司可直接向货源厂家B公司订购干粉后转卖给乙公司,为其所在A公司赚取较高的利润,但却不与B公司直接订立采购合同,而是安排A公司采购部门与C公司签订协议,由C公司向B公司采购干粉,形成了“货源方B公司→中间商C公司→中间商A公司→乙公司”的供货链条。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测算,干粉的正常销售利润在15%左右,根据货源方与中介方及需求方所订立的供货合同,中间商C公司获利约12%,中间商国有A公司获利仅约3%。
以案明纪释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虚增交易环节获利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案发后查明,C公司系赵甲指使赵乙成立的,成立公司的相关费用均由赵甲承担。经鉴定,2016年至2017年,C公司通过销售干粉业务赚取利润共计990万元。除上述业务外,C公司没有再开展其他业务。在此期间,赵乙将获利情况告诉了赵甲。后赵甲因购房需要,赵乙从赚取的利润中拿出500万元送给了赵甲,赵甲表示剩余490万元由赵乙自行处置,直至案发。
以案明纪释法分歧意见★本案中,关于赵甲、赵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胞弟赵乙承接到向国有A公司供货的业务,为赵乙谋取到了利益,并非法收受赵乙所送500万元,应构成受贿罪;赵乙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甲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于A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赵乙承接,并造成了A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应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此外,赵甲收受赵乙所送500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赵乙构成行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胞弟赵乙以增设不必要交易环节的手段,将本应由国有A公司获得的利润非法占为己有,并与赵乙私分,应构成贪污罪;赵乙系贪污罪共犯。
以案明纪释法案件评析★应采用第三种意见。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虚增交易环节获利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赵甲虽然也利用了手中的公权力,但实际上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这部分经济利益原本属于国有A公司,没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因而赵甲不构成受贿罪,赵乙亦不构成行贿罪。本案中,C公司除了通过国有A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干粉业务外,没有再开展其他业务,实际上就是一家空壳公司。赵甲作为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掌握一定的人脉、资源和信息,对乙公司的供货有一定的话语权,并借国有A公司之名,享有乙公司预付货款的特殊政策;其将从乙公司获得的供货业务转交由赵乙的C公司承接,使C公司无须付出经营成本即取得供货渠道和充足的预付款;在业务洽谈过程中,赵甲在明知可以由其任职的国有A公司直接采购的情况下,故意指使C公司介入交易,并非必要的交易环节,系人为制造的虚假需求,且无成本和风险,完全可以从交易环节中剔除,属于典型的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借参与国有公司购销活动之名,行侵占国有公司预期利润之实,且人为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与个人非法获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案明纪释法案件评析★本案中,C公司实为赵甲实施犯罪行为的空壳公司,既不需要寻求买方和卖方,又不需要垫付资金,无经营成本、也无市场风险,但利润率却达到12%,远超过一般仅作为中介公司的利润率;而该12%的利润实际上是侵占本该属于A公司的利润,A公司自身仅获得3%的利润,国有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本案中,从主观上来看,赵甲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以A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到B公司联系货源,并事先成立C公司,由赵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安排赵乙以C公司名义介入供货业务,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业务利润的故意,且其明知C公司所赚取的利润来源于A公司的让渡,也确切知道获利的具体数额。从客观上来看,赵甲从利润中分得500万元,并对剩余的490万元进行了处置。综上,赵甲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赵乙系共犯。
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课人XXX时间2024-XX-XX
查看更多
渲模网提供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PPT+讲稿 供会员免费下载,作品素材编号22682470,素材大小为19.1 MB,支持软件PowerPoint及以上,格式为ppt。更多精彩PPT素材素材,尽在渲模网。
标签:国有企业管理
本网站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





















官方QQ群
微信扫码关注